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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文化礼堂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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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4日 来源:温州宣传网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财政(地税)局,市级各功能区党委:

  现将《温州市文化礼堂建设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

  温州市财政(地税)局

  2013年12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设文化礼堂,打造精神家园,是提升市民群众综合素质,实施“精神引领”工程,巩固基层思想文化阵地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文化强市建设,推进温州“赶超发展、再创辉煌”的客观要求,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提升农村文化建设水平,推进浙南水乡建设、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新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13〕37号)和市委办、市府办《关于推进全市文化礼堂建设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3〕68号),按照“文化礼堂、精神家园”的定位,以有场所、有展示、有活动、有队伍、有机制等“五有”为基本标准,通过努力,在全市城乡社区农村和民营企业建成一大批集学教型、礼仪型、娱乐型等“三型”于一体的文化礼堂。

  第二条2013年至201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3年合计2400万元文化礼堂建设以奖代补专项经费,对文化礼堂建设进行扶持,年度以奖代补专项经费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旨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带动作用,增强农村、社区、企业在文化礼堂建设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引导各级加大财政投入,以县乡两级财政和集体经济投入为主,鼓励企业和社会热心人士赞助,鼓励文明单位与文化礼堂建设所在地结对共建,推动各地建设好文化礼堂。

  第四条评定范围: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可自主申报参加温州市文化礼堂建设先进县(市、区)的评定。对荣获“浙江省文化礼堂建设先进县(市、区)”称号的县(市、区),当年不作重复奖励,市级功能区不列入先进县(市、区)的评定。按照我市统筹城乡发展水平评价,分地区给予不同类型文化礼堂奖励补助。市级功能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下称一类地区),永嘉县、苍南县、平阳县、文成县、泰顺县、洞头县(下称二类地区),瑞安市、乐清市(下称三类地区)。

  第五条评定数量:2013年至2015年,每年推荐1个县(市、区)作为省级先进候选对象,每年评定2个市级文化礼堂建设先进县(市、区)。2013年至2015年每年建成的文化礼堂总数,根据温州市农村社区文化礼堂建设标准,按照所建设数量、质量,评出市级文化礼堂建设奖励补助对象。

  第六条文化礼堂建设先进县(市、区)不重复参评,但以后每年须接受一次复评,其后续年度文化礼堂建设个数或覆盖率须达到当年度先进县(市、区)的申报条件。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先进县(市、区)资格。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文化礼堂建设领导机制、工作机制和管理运行机制健全完善;有本地区文化礼堂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文化礼堂建设投入保障到位,区域内文化礼堂建设推进力度和影响较大,群众满意度较高;当年能高质量完成省重点村文化礼堂建设任务;文化礼堂使用效率高,文化礼仪活动正常,成效明显。

  第八条除建成的农村社区文化礼堂符合相关标准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2013年申报评定先进县(市、区)的,一类地区建成文化礼堂数量15个以上,或覆盖率达到所在地区社区总数是20%以上;二类地区建成文化礼堂20个以上,或覆盖率达到所在地区社区总数是25%以上;三类地区建成文化礼堂25个以上,或覆盖率达到所在地区社区总数是30%以上。

  (二)2014年、2015年申报评定先进县(市、区)的,在前一年工作基础上递增文化礼堂建成数量或者递增覆盖率。

  第三章基本程序

  第九条每年1月15日前,对上一年文化礼堂建设先进县(市、区)和市级文化礼堂奖励对象进行申报。符合基本条件的县(市、区)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向市委宣传部提交申报材料,市委宣传部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报市农村社区文化礼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文化礼堂建设先进县(市、区)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2.《温州市文化礼堂建设先进县(市、区)申报表》;3.已建成的文化礼堂整体形象照片;4.需进一步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5.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文化礼堂享受市财政专项经费奖励补助对象:1.《温州市文化礼堂建设奖励补助申报表》;2.温州市文化礼堂验收标准(自评表);3.文化礼堂整体形象照片或者折页;4.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宣传部门组织文化礼堂专家指导组对申报对象进行考核验收,并将考核验收情况提交市农村社区文化礼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市农村社区文化礼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验收情况、先进名额和年度以奖代补资金额度,最终确定先进县(市、区)和文化礼堂奖励补助对象。

  第十二条市财政专项资金对评定为文化礼堂建设先进县(市、区)的,给予30万元的奖补。对于市级文化礼堂建设奖励补助对象,给予一定奖励补助(一类地区奖励8万元,二类地区奖励5万元,三类地区奖励3万元)。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各地必须确保专项资金用于文化礼堂建设,在专项资金下达6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上级宣传、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对文化礼堂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奖补资金、追回已拨奖补资金,并视情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申报材料内容不真实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

  (三)不按规定上报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点击查看)

  1、温州市文化礼堂建设先进县(市、区)申报表

  2、温州文化礼堂建设奖励补助申报表

  3、温州市文化礼堂验收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