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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文化大市“六大工程”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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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3日 来源:温州宣传网

  市级各有关单位: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温州市建设文化大市“六大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温州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温州市财政局

  2007年7月18日

  温州市建设文化大市“六大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文化大市建设,根据市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市的决定》(温委[2006]3号)的有关规定,市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设立温州市建设文化大市“六大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市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项目补助和奖励。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重点:

  1、市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励;体现温州特色和浙江乃至国家文化精品创作水准,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能在文化产业中起示范作用的项目;

  2、全国重大文化获奖项目的奖励;

  3、温州文化研究和温州文化保护项目;

  4、市委、市政府决定的现代化文化设施建设有关项目;

  5、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其他有关重大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安排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效率优先、奖补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申请专项资金原则上一项一报。各单位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3、申请项目的经费预算(包括筹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每年3月、9月底为受理申请报告截止时间。

  第九条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财政局初步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后,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条专项资金当年若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跟踪问效制度。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将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追回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申请报告和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

  2、擅自变更项目内容;

  3、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4、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5、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