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概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温州宣传  ->  理论党教  ->  理论学习  -> 正文理论学习

【求索】县级人大参与地方立法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30日 来源:温州日报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拓展了市人大的职能,也丰富了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下简称县级人大)的履职内容。笔者认为,县级人大应当根据自身职责,结合工作实际,主动参与地方立法工作,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积极作为。

  一、县级人大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鹿城探索

  县级人大是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县级人大既是不可或缺的组织者,也是十分重要的参与者。鹿城区在加快建设“时尚智都、山水美城”过程中,深切感受到法律法规建设在推进城市建设、文化提升、社会管理等方面存在相对滞后问题,需要地方性法规给予支持。为此,鹿城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通过抓培训、抓调研、抓监督,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努力作为。

  一是抓培训,增强地方立法的意识。探索组建较为专业化的法制、财经和城建等区人大代表研究室,开展立法工作学习培训、征求立法工作意见建议等活动。二是抓调研,助推法规草案的完善。对于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征求意见、开展调研的法规草案,鹿城区人大积极配合、认真开展,确保调研扎实深入。三是抓监督,加强地方法规的落实。通过对地方性法规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总结问题,为立法评估奠定基础。

  二、县级人大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县级人大在思想认识、工作方式方法、机构人员等方面都还存在问题和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参与和地方性法规的有效贯彻。

  一是参与立法选题能力不强。根据《温州市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和处理规则(试行)》规定,县级人大不是提出立法案的主体,直接向有立法权的温州市人大提出立法建议的做法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仅列入“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的范围。二是参与立法调研形式不多。目前地方立法机关基本上以书面形式发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来征求修改意见,对于县级人大来说,收到征求意见稿后,由于预留时间不够,一般采取将草案转发有关职能部门或召开座谈会收集意见等方式。三是参与立法工作制度不完善。虽然《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温州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听证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工作规则(试行)》等都有向县级人大征求意见、组织县级人大旁听立法听证等规定,但县级人大参与立法的相关工作制度还不完善,参与机制不规范。

  三、县级人大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思考

  紧密联系群众,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县级人大参与立法选题可有效防止和避免部门利益对立法的影响,更能体现地域特色。县级人大要充分发挥紧密联系群众的优势,广纳民意,精选立法选题。一是利用专题调研、代表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发现立法线索,提出立法项目建议。二是从代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的议案、建议中发现问题,适时向上级地方立法机关提出立法选题。三是利用代表工作联络站等收集整理热点难点问题,从中发现立法线索,提出立法项目。如鹿城区群众比较关注城市养犬问题,每年区人代会上都有代表提出相关建议,因此建议市人大制定《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目前该议案已开展前期调研工作。

  畅通言路渠道,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在立法调研中,县级人大应当开辟不同渠道,有效实现各方面人员广泛平等地参与地方立法。一要提出征求意见的具体方案,在领会立法动意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方案,如对法规有关利益各方,可采用座谈会形式征求意见。二要积极组织来自不同领域、群体的代表旁听有关立法会议,建议上级立法机关组织听证会、论证会时,专门给县级人大预留一些名额。三要扩大征询意见范围,通过网络、报纸、电台等载体,开展问卷调查、开辟参与地方立法专栏等方式,就法规草案内容或问题进行讨论、收纳意见。

  加强法律监督,主动做好立法评估。根据《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加强法律监督主要有执法检查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县级人大通过对地方性法规的执法检查,监督地方性法规准确实施,及时发现法规实施的一些问题和对法规修改的建议,协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针对性地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同时,在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入思考,追溯到地方性法规本身,为立法评估提供参考。

  强化制度建设,提高立法参与水平。提高县级人大组织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效果,有待于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人大和县级人大共同的努力。一是完善制度。上级人大要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县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地方立法的地位、范围和形式,提出可操作性强的具体要求和任务。县级人大要以上级立法机关的有关规定为基础,结合本级人大的工作特点,主动将参与立法工作与开展监督工作相结合、与开展代表工作相结合,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真实意愿表达,体现到地方立法的全过程中去。二是加强培训。上级人大要对参与立法的县级人大工作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和培训,提升参与立法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三是健全机构。县级人大要相应充实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积极配合上级人大健全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进一步健全人大代表法制、财经、城建等专业研究室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参与立法工作中的专业优势。

  谢伟 作者单位:鹿城区人大法制内司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