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概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温州宣传 -> 举报中心 -> 法律法规 -> 属地管理要求  -> 正文属地管理要求

温州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要求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6日 来源:

  (一)在温州行政辖区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属地网站、以发布涉温信息为主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账号等)必须遵守国家、省、市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必须遵守“七条底线”,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服从网信等主管部门的管理。

  (二)属地网站要严格落实登记备案制度。新建网站严格实行先备案后接入;网站信息变更需在7个工作日内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报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网信办报备。凡未备案、申报虚假备案信息、不履行备案信息更新责任的网站,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应当立即停止接入服务。

  (三)推行属地网站年度计分考核管理制度,由网信部门对属地网站进行考核管理,从网站登记备案之日起计算,以年度为周期。凡出现发布不实或有害信息、审核把关不严、不服从管理、安全建设不到位等违规行为的,将视情予以扣分;凡健全内部管理、推动文明办网、积极配合管理,为推进网络空间法制化、清朗网络空间作出积极贡献的,将视情予以加分。网站得分作为评比奖惩依据。

  (四)属地网站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信息发布先审后发制度、内容审核岗位责任制度等。

  (五)属地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制度,加强对论坛等互动区域信息内容的审核管理,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加强网站及其工作人员开设的微博、微信账号管理,确保发布的信息内容健康向上。

  (六)新闻网站以及在本地区或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网络论坛、电子商务网站、游戏娱乐网站要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推行网络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注册。

  (七)属地网站、以发布涉温信息为主的微博账号和微信公众账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令禁止的各类有害信息,不得利用互联网信息服务损害温州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条件发布未经批准的工作信息;严禁以“网传”、“求证”等名义发布或转载新闻信息,严禁编发转载虚假信息,严禁恶意篡改新闻标题,严禁转载境外媒体有害信息等;对敏感或疑似虚假信息,一律转发温州辟谣举报平台进行求证。

  (八)具有新闻发布相关资质的属地网站、微博账号、微信公众账号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其它网站、微博账号、微信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

  (九)不具有新闻发布相关资质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账号不得在名称中擅自使用“新闻”相关字眼;名称含有“新闻”相关字眼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账号,需到市网信办审核备案,审核不通过的需限期整改。关注量超过5万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账号需到市网信办登记报备。

  (十)积极鼓励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开设政务类微博、微信公众账号,开展便民服务活动,满足社会公众需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十一)积极鼓励和推动正面网络作品创作,记者、教师、政工人员等职业人员撰写的网文通过网站、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产生一定正面影响的,经市网信办推送后,可视同在市级媒体发表论文。对积极参与推送正面网络作品、弘扬社会正能量、提升温州城市形象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账号给予表彰。

  (十二)推行网络编辑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网络编辑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用人单位聘任编辑岗位的主要依据。网络编辑从业人员需经专业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认证方可上岗。

  (十三)网络编辑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按照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温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网络编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温宣通【2014】79号文件)执行。

  (十四)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要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积极组织未取得职业资格认证的编辑岗位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并定期向网信部门报备本单位网络编辑从业人员情况。

  (十五)网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服务与管理。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的,视情节依法采取警告、约谈负责人、限期整改、停止互联网信息服务、吊销互联网服务许可证等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