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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索】保障政府职能 向社会组织转移实效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3日 来源:温州日报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当前,我市正积极建立和完善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清单制度,力度不小,成效显现。大批政府职能通过合法、公开的程序,确立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协议并顺利转移出去。

  判断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是否成功,不仅在于转移的职能数量,还要看是否有实效;而政府职能转移的实效性,在于政府是否在理念设计、路径选择、后期监管与保障上,真正实现了将其并不擅长且无力承担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并使转移的事项顺利完成从而更好地为民服务。可以说,监管是政府取消、下放、转移职能之后的守土重地。

  我市相关部门十分重视对承接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的监管,涉及职能转出的部门都要求制定相应的监管办法,并定期开展社会组织履行政府职能情况的评估验收。但是,实践中也发现,在初期的资料审核、标准设立之后,不少部门的后期监管却未能有效发力,导致部分被转移出去的职能运行不畅。

  笔者认为,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实效进行评价,既要评价转移主体在资金使用上得到最大边际效应的程度,更要评价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使公众满意的程度。目前,我市还没有专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来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的绩效进行评估;对社会组织承接后所提供公共服务的效果尚缺评估,服务提供的过程有待监管。

  转变政府职能是当前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也是推进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为切实保障政府职能转移的实效,唯有切实做好职能转移后对承接方的监管。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出台“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评估体系”指导性文件,为各级行政部门提供跟踪评估承接效果的统一政策依据。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具体转移的职能,建立针对性的评估指标体系,使其既反映改革内容,又有利于推动职能转移和履行。

  二是构建多元化、立体式的评估主体结构。为保证评估的客观公正,应建立由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社会公众及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组成的多元评估主体,对承接后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并作出科学评估。同时,将承接绩效作为承接款项支付和社会组织今后承接政府职能的重要依据,使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确保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服务能实实在在地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三是对提供服务的过程进行评估和监管。建立社会组织履行职能的顾客导向机制,由社会组织的服务对象对服务质量等作出客观评价;建立、完善投诉机制,畅通服务对象的投诉、监督渠道;运用服务对象的评价结果,来衡量、评价社会组织的履职情况。

  徐亮谢瑞霞作者徐亮系市政协常委,作者谢瑞霞系市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