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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立法突出扶持原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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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6日 来源:法制日报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上海市委副主委,上海社科院副院长张兆安3月10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文化产业振兴立法应突出扶持原创力。

  张兆安代表指出,党的十八大之后,文化产业振兴的立法提速,国务院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加快了调研步伐,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也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张兆安认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原创力是核心的部分,应当抓住文化产业振兴的关键,充分重视和突出对文化原创力的扶持和促进。当前,我国文化原创力缺失问题不容回避,核心原创缺乏,造成同质化、低端化经营问题严重,产业链整合能力较低。国内很多文化作品创造力不够,大部分作品属于模仿和复制。国产文艺作品创新能力不强、新鲜度不够、吸引力不强,公众知道和阅读的不多。

  张兆安建议通过立法对原创进行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振兴法应体现政府和社会为文化的可持续创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保障、提供宽松的社会舆论环境和氛围、提供足够的激励和动力,体现出我国保护原创、奖励原创、尊重原创、培育和提升原创能力的文化发展战略。要鼓励和保护个人创造力的释放,保证其对原创作品拥有不可动摇的控制权,高度维护原创权益。通过加强对个人原创知识产权的奖励、保护措施,给予经济扶持、利益享有和政治荣誉的保障,最大限度地激发人的创造力。要建立鼓励创新、保护原创的补偿机制。对原创给予一定的激励性补偿或税收优惠措施,同时规定政府及相关社会组织积极落实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充分保护文化原创等无形资产的价值,保护企业对于文化原创内容研发投入的积极性。

  张兆安还建议,对传统文化资源的开发创造给予特殊保障。鼓励人们对传统文化资源的创造性开发和现代化转换,鼓励从时代背景和文化发展的目标出发,探寻和发掘传统文化资源中包含的现代审美价值。同时,要引导和保护文化新业态。对微信、网络直播、网络剧等新兴产业,对VR技术、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立法上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对其运行机制进行规范,既突出对其原创力的扶持和保护,激发其原创潜能,进入良性扩张和发展,引领文化发展潮流;同时,又杜绝其庸俗化的成分,把它负面消极的影响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