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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索】加强地方立法 提供法律支撑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5日 来源:温州日报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在以往传统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县域为社会治理的重点,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提出,意味着要把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创新的重点从县一级向市一级转移,将突出设区的市在地方社会治理中作为“主导者”的角色定位。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发挥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五治”作用,而其中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将为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提出,是建立在我国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并普遍进行地方立法的现实基础上的。2015年3月,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在温州,2015年12月24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此后又制定了《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等关系到市域治理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实践证明,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引领和推动地方各项事业改革发展方面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实现市域治理现代化,需要地方立法为攻克市域社会治理难题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提高城市治理整体能力,要强化依法治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城市治理顽疾难题。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和综合国力实现了历史性跨越,但是快速发展也难以避免地留下了因社会结构变化、利益格局调整、民生诉求升级、舆论生态变化带来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是新时代必须妥善应对的重大挑战,也是我们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面临的重大机遇。

  从立法而言,这些问题的解决固然需要国家层面、省级层面立法提供法律支撑,但是毋庸置疑,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责无旁贷。首先,应当有问题意识,要从当地社会治理存在的难题出发,以寻求问题的解决为目的,既要抑制有些地方存在的为立法而立法的冲动,又要避免无视存在问题的立法懒政现象的发生。为此,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应该有规划,需要根据存在问题的轻重缓急、问题解决的成熟程度,制定地方立法的总体规划与步骤。

  其次,地方立法应当突出地方特色。笔者认为,地方特色主要体现为两方面,一是本地的问题,包括本地特有的问题和本地先发的问题;二是本地的方法,需要根据存在的问题,深入总结本地成熟做法并上升为制度规范。

  三要坚持切口小、聚焦准。一部地方立法并不以解决社会治理中所有的问题为目的,地方立法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应以切实解决市域社会治理某一领域某一方面的特定问题为出发点。这就要求地方立法应尽可能避免大而全,尤其是要避免为寻求所谓体系的完整性而进行的教科书式的立法。温州大学 王宗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