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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索】架通养老金补缴费用的行政征收桥梁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8日 来源:温州日报

  根据中央多部委的统一部署,2019年起税务部门开始统一征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此举引发了全国各界的热议和莫大的期待。浙江省作为此轮改革的先行先试区,已在众多环节做出了重要的探索。然而,根据我们近期的调研发现,这种税务征收社保费模式仍存在不少盲区,即对养老金政策性补缴费用的征收难以实施:一是各地的税务部门实务操作程序不一,缺乏可操作的程序性文件作为指导,导致各自处于观望阶段;二是各级税务部门,缺乏统一明确的行政征收职责分工,难以协调不同部门的征收工作。

  究其原因,其一,是长期以来税务和社保部门分工的制度设计,导致二者沟通不足。根据目前的制度安排,社保欠费所涉年限久远,核定权限在社保部门。对经社保部门依法核定的补缴数据,如果责任单位拒绝依法缴纳,其管理权限就发生变化,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但是,当前的社保和税务部门就二者间传递、交换该项信息尚未建立一种机制,存在“最后一公里”问题。

  其二,是税务部门对社保费行政征收法规的解读出现偏差,导致内部意见不统一。目前,各地税务部门存在以下几种意见:一是以技术问题代替法律规范,认为历史欠费因单位没有主动申报进入税务征收系统,无法落实征收;二是以当时职责归属拒绝承认行政征收职能转移,如现在核定的部分欠费所涉年份系社保部门独立征收时期,则非税务职责,还是应当由社保部门负责征收;三是认识不到位,如认为这些政策性补缴费用已经过了“时效”,不应当追缴;四是存在推诿,主张应当由职工与单位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诉讼解决。

  其三,保障措施乏力,税务部门难以履职。具体表现为:一是税务征收信息系统至今无法将业经社保部门依法核定的补缴数据录入;二是如何启动行政征收缺乏可以参照的规程,基层税务机关无从入手;三是税务系统内部责任不清,怕担责,不担当。

  对社保历史欠费实施补缴和征收,发现一个解决一个,则可以避免累积矛盾。为此,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首先,建议市级税务部门牵头颁发实施办法,落实基层税务部门的行政征收职责。税务征收社保费是顶层设计,税务机关要协调社保行政部门,加强调研,吸纳兄弟省市的征收实务经验,加快完善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要依照上位法律规定,在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进程中,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贯彻征管法律规定,增强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尽快依法制定实施社保(补缴)规费的行政征收办法,印发基层税务机关执行。

  其次,建议由市委深改小组领衔,税务、社保部门共同参与,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具体来说,税务部门要牵头协调社保经办机构,商定社保补缴数据依法传递的交换格式、法定文本格式,共同落实依法送达、催缴、告知等义务;落实社保费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要贯通金税三期工程和社保信息系统,双向增补社保补缴费用核定、数据采集流程,纳入整体的征收流程,形成覆盖所有税种及税收工作各环节、形成跨业务、跨层级的基础信息共享内核。要将社保经办机构的补缴核定操作纳入该系统,实现数据的实时双向交换,实现征管数据向税务总局集中,实现欠费信息与征信系统连接,主动顺应信息时代的发展趋势。

  最后,建议在温州市跑改办指导下,税务局协调社保部门发布权力清单,践行“最多跑一次”理念,在跨部门层次上做更大的推动。具体来说,一是依法公布社保政策性补缴项目行政征收的法定依据;二是公开责任事项,包括受理、审查、征收、监管包括催缴和行政强制措施、其他应履行的职责;三是公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相应责任。从而真正让阳光政务深入人心,给老百姓以更多的改革获得感。

  陈朝晖 叶建

  作者系温州市政协委员